档案鉴定、销毁、移交制度

一、 根据本学院档案保管期限,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,核定保管期限。剔出无保存价值的档案。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、定期两种,定期分为30年、10年。
二、 档案的鉴定工作,应在主管领导的主持下,由档案室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鉴定。
三、 对需要销毁的档案,经过鉴定,写出销毁档案报告,说明销毁理由、原保管期限,数量和简要内容,并登记销毁清册,送主管领导审批后,方可销毁。
四、 销毁档案时,必须由鉴定小组派二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。监销后,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,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日期,将批准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归入全宗卷内。
五、 绝对禁止把文件、资料当作废纸出售。
六、 档案室应将永久、定期保存的档案按上级规定期限,连同案卷目录(一式三份)和有关检索工具,一并向省档案管理部门移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