档 案 接 收 制 度 一、档案室应依据归档范围,按时认真做好文件材料的移交接收工作,并与有关部门及人员办理好移交接收登记手续。 二、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、完整,不完整、不准确以及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文件材料,档案室应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补交、整理。 三、接收时间:文书档案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前移交接收;会计档案应在财务处存放一年后移交接收;科研、教学、基建、设备档案应分别在鉴定、结业、竣工、开箱后一个月移交接收;外出考察及参加各种会议的材料应在回院后一周移交接收。